新乡市第二十二中学关于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6    浏览:944次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教职工量化考核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教职工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绩效工资(包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病假累计1个月以内,一天扣10元,按天数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课时津贴、工作日津贴等。

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以内,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日均数扣除,先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完;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再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每月实际工作日按22天计算,绩效工资日均数为上级核发的全部绩效工资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三)病假累计l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四)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的,按***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合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因事请假一天扣20元,按天数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课时津贴、工作日津贴等。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全部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权限及其他考勤规定:

1.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平时由处室主任负责考勤,办公室不定期查勤,月末汇总公示。

2.教职工请假必须及时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事由和请假天数。请假1天之内,由主管处室主任审批;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3天之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教职工请假3天以上,1周之内,由校长审批;

3.教职工请假1周以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意见,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4.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销假,本人须携带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旷工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旷工累计3天以内者扣发其1个月工资;旷工累计5天者扣发其3个月工资,年终考核视作基本称职。旷工累计10天以上者,扣发其半年月工资,年终考核视作不称职。旷工累计15天者,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聘,并报上级备案。

旷工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6.参加升旗、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学校或上级组织的各种活动,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请假一次扣20元,旷会一次扣100元。

7.请假期间如遇学校或上级组织集体活动不重复计扣,公派出差不计扣。

8.婚、丧、产假(含护理假),扣发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婚、丧、产假(含护理假)提前上班,每个工作日奖励40元。

注:以上凡涉及扣除基本工资将报教育局、财政局执行。

 

2015年10月8日

附:

教职工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津补贴

奖励性补贴

扣款

岗位(职务)工资

薪级工资

职务工资提高部分(10%)

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末按规定发放

保留物价福利补贴

住房补贴

教龄贴、特级教师

文明奖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