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乡市第二十二中学;英文名称:Xinxiang No.22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新乡市解放大道355号;注册域名:www.xx22z.com;邮政编码:453000。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79年8月,原址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20号,2009年6月,按照新乡市委、市政府教育资源整合整体部署,整体搬迁至现址。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一类单位,隶属新乡市教育局。学校经登记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面向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学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48个教学班。
第五条 学校采用普通话和规范化的文字教学。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理念:弘德
学校精神:同心同德
校训:德行天下
校风:敬贤明智 静心修身
教风:博学立范 慧心琢璞
学风:书香涵慧 慎思明辨
学校愿景:德植心间、继往开来的中原名校
培养目标:志高品正、身心两健的智慧学子
管理原则: 以法治校,以德立校
服务理念:责任为本 事尽精微
第五条 校徽图样为:
第二章 教师
第六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签订合同,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八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教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义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或经上级批准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取得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新乡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严格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的日常行为要符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班级建立班委会,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学校按照上级组织部门文件要求设置副校长若干人,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后勤、财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有权设置内部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四)财经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资产管理,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五)奖惩权。学校建立奖惩机制,校长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
(六)依法行使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一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审计,保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五)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努力建构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风格独到、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七)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生终身发展能力,提高教学效益。
(八)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九)加强校园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设施和手段现代化。
(十)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设置党总支,下设行政、理科、文科、老干部四个支部,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
(五)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六)坚持党组织对***导向的正确引导,宗教不进校园、不进课堂。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党的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如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办学水平自评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提出的岗位竞聘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决策形式。
(一)校级办公会。由校长组织定期召开,讨论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校级干部参加,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总支书记组织定期召开委员会,研究商讨组织工作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行政联席会。由校长组织定期召开,讨论研究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基础建设等具体问题,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组织召开,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总务处等管理机构,并按上级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设立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的党务、人事、工资、岗位设置、档案、综合考核、宣传、接待、外联、文明创建及老干部等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
设立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工作、教师岗位聘、课本征订、课程安排、教师考核及考勤、图书阅览、文印,功能教室使用管理、实验加试等工作。
设立科研处,下设信息中心。负责学校课题研究、课堂教学改革、教师培训、校本研修、学术推优、校园网络建设、学校网站建设等工作。
设立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全校性的大型集体活动。学生处下设卫生室、心理健康咨询室,负责学生的卫生保健和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等工作。学生处下设安全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建档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常识,负责校园周边防范。
校团委在校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工作,管理团员,协助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设立总务处。负责校园规划建设、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物品采购、校舍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家长委员会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办学目标、规划的制定,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四)对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二)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参观实践的基地。
(四)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量化考核,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按等级进行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教师、职员由主任聘任,聘任时实行满工作量设岗、满工作量上岗,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一年一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研组和年级组并存的教学管理。各年级设立年级主任,协助学校落实全年级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分学科设置教研组,各配备组长,负责教研组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六条 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让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注重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能达到较高水平。
第三十七条 遵循青少年成长的规律,实行教育与管理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原则,突出运动、阅读特色,努力打造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育人模式,大力倡导学生自主创办社团,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文明礼貌和传统美德教育以及法制和生命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重视德育研究,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拓展教育渠道,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要符合时代特点,贴近学生思想和生活,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三)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四)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重视学校、年级、班级的三级管理,重视团组织、学生组织和班委会管理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五)积极开展自主教育。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创新学生组织机构,为学生搭建自我教育的平台,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创设自我发展的条件,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综合实践活动课作用,与课程改革有机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感受生活,学习知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六)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建立健全校、年级两级家长委员会,定期实施家长开放日、家访日等,通过家长学校等渠道提高家长育人观念、教育水平,形成家校合力,共育“四有”新人。
(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建设优美校园。
第三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进教学供给侧改革,落实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更新教学观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二)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三)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学校保证科研经费,对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四)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注重学生的自主发展,培养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发展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
(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努力探讨以过程评估、定性评估、诊断评估为主的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估,评估的结果要记入工作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
(七)加强信息化工作,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使教学形式多样化、教学内容形象化,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素质教育过程性、激励性评价制度,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一教一辅用书目录”选择教材和辅导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推荐或订购“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收费办班、补课,不得参与举办午托班。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任何教师和班级不得擅自停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体育、艺术及卫生工作,按规定开足体育课和体育艺术课外活动,确保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每学年组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等活动,定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全体教职工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资产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办学需要和有关标准合理配置并安全有效使用学校资产。
第四十六条 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学校“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决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厉行节约,按年度预算及规定程序办理收支费用。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严格会计信息和资产档案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和学校决策需要,完整准确及时填报各类财务会计信息,并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好会计凭证等财务档案。健全资产管理系统,坚持每学期清查盘点,做到帐账相符、帐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四十八条 搞好校园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分步推进适合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校园基本建设,创造***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校级办公会、行政联席会研究,提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报新乡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级办公会、行政联席会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报新乡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级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