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二十二中发展联盟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6-27    浏览:790次

为贯彻落实新政办[2014]54号《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政[2014]2号),结合发展联盟各校实际,现就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建立有序流动的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师资力量,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提升。

二、交流原则

1.尊重个人意愿,服从组织安排。

2.进出平衡。参与交流的教师层次及学科按照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要保持相对平衡,否则影响交流工作的实施(见后附说明)

三、交流对象

1.教师。正式在编人员,凡具有教师资格且从事教学工作的,均在交流范围。

2.校级干部。发展联盟校级干部按照新政办【2014】54号文执行,建议优先在发展联盟校内交流。

3.发展联盟将根据实际需求,互派中层干部跟进教育教学管理。

4.交流人数:

学校

教职工人数

专任教师人数

派出人数

市二十二中

187

134

12

市十六中

72

47

2

市二十六中(凤泉区)

34

28

2

铁路初中

77

48

2

四、交流考核

参照《新乡市义务教育学校交流教师考核办法》对交流教师进行考核,交流教师在接收学校参加年度考核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

五、交流去向

主要采用在联盟学校内进行校长、教师交流,市二十二中对应市十六中、市二十六中(凤泉区)、市铁路初级中学交流。

建议:去市二十六中(凤泉区)交流的教师,一年抵三年主城区学校交流。

六、保障机制

1.自2017年9月1日起,校级干部推荐、校内干部提拔、参评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模范班主任、教育管理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时,有交流经历且满周期后,经市教育局下文确认的,视同支教,并予以加分(满一年加1分)。

2.教师参评中级以上职称评聘必须有1年农村学校支教经历或3年以上交流经历;有交流经历的(满1个周期)在参加职称评审、职称聘任时进行加分。(满1个周期加1分)。

3.交流教师优先安排参加***、省级业务培训,交流教师在岗位设置时优先考虑。

4.经济补偿机制。

①交通补贴:城区学校每人每月100元,铁路初级中学每人每月120元,市二十六中每人每月150元,补贴由派出学校支出。

②绩效工资:接收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计算出交流教师应得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以此数额除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得出系数。

派出学校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乘以系数,即为交流教师的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交流人员连续两个学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即可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110%奖励政策;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不得享受此政策。

③参加封丘、原阳支教的教师以上一年***职评排名确定人员,执行上级“两区”支教补贴标准。

七、工作要求

1.强化政策宣传。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做好交流工作台账。校长、教师交流期间,相关学校要注意收集相关计划、活动记载、成效、个人总结等档案材料。并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对策。

3.完善交流活动的考核评价机制,成立联盟交流督导机构,具体负责定期对交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效能督导检查,解决实际问题,探索交流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提升交流工作效益,促进交流措施落到实处。

 

新乡市第二十二中学    新乡市第十六中学

 新乡市铁路初级中学  新乡市第二十六中学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