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二十二中学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31    浏览:1246次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并安全有效使用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我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为方便管理,将实物资产分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是指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或由于物理性能易于损耗不能列为固定资产而按材料管理的其它物品。一般分为八类即:五金、电料、水暖配件、工具、文具、化工、劳保、日杂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分为六类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我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资产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达到财尽其利、物尽其用的效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产实行总务处统一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和谁使用谁管理的网络体系。

教科处,负责图书管理,理化生实验室、录播教室、微机音美等专用教室的使用管理等;

学生处,负责安全及广播设施的管理、班级财产管理、医务室和心理咨询室管理、体育器材和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

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会议室和宣传设施的使用管理等;

总务处还要负责校舍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库房管理等。

第六条 学校资产实行分级管理。总务处为一级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使用人为三级管理员。

一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定学校层面的资产管理办法,经校级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监督实施。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和低值易耗品的消耗账,督促二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分账,要求总账与分账相符。

负责学校资产配置、处置、对外出租等事项的管理协调工作,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并接受其审计监督。

二级管理部门和三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制定部门层面的资产管理制度,经中层联席会或校级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具体实施。

建立部门固定资产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加强日常安全使用和维护保管工作,要求帐卡相符,卡物相符,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坚持定额管理、计划采购、合理储备、归口负责的原则。依据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分步有序推进校园建设;按照生均图书、体育器材设施和理化生实验室等配备标准,编制资产配备计划。

第八条 按照请购、审核、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的执行程序。根据工作需求,各部门依据存量资产的数量和状态,拟定采购计划,总务部门汇总初审,经中层联席会或校级办公会商定后实施。

第九条 智慧校园建设。经科学论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或管理设备,为实现学校愿景“德植心间、继往开来的中原名校”和培养目标“志高品正、身心两健的智慧学子”提供保障。

第十条 学校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对上级部门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它方式取得的资产,都应当登记建账,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使用行为,提高资产的使用频率,加强日常维护,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终目标是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财尽其利”的效果。

第十二条 根据资产分级管理和责任划分的要求,实行每学期末校产自查互查制度,督查制度是否健全、主要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帐实相符情况。结合会计室职责和上级政策,实行每学期首月财务自查互查制度,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校级办公会。

第十三条 完善门面房对外有偿使用管理,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教职工变动,应当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再办理调出或退休手续。学生有转入或转出时,应当办理班级课桌凳领用或归还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学校资产损失,负责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计入个人或班级考核。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范围,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学校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审批权限及规定程序进行。

各职能部门,依据资产存在状态、使用寿命和使用效果等具体情况拟定处置方案,经总务处汇总初审,报校级办公会商定。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处置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资产,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由市教育局审批 ,报市财政局备案。

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相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七届五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