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听课、讲课,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做到有序有效地培养师资,经行政办公会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派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
2.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的领导和学科教师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领导和教师,由学校研究决定派出。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学校一般不派教师参加,如因学校特别需要可以考虑派出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的活动不予考虑。
5.在正常教学期间,省外的培训、会议或考察学习一般不派出,如因学校特别需要可以考虑派出名师和骨干教师参加。
6.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多只能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师不享受派出培训、学习和考察的权利。
7.由学校推荐的大型讲课活动,由本人直接参与。
二、派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审批:教研组将各级培训、学习、考察的通知文件报教科处、由教科处核实安排,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时到会计室备案,时间一周以上、人数三人以上须报校长审批。
2、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学校同意后自己协商调课,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校安排教师代课,不再享受课时津贴,并在教务处填写请假申请表报批。
三、派出培训、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及时到教务处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教研组或在校会上汇报,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推荐一人主讲,具体时间由教研组长和教科处、教务处协商决定。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汇报后,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交教科处、教务处存档,然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凭校长签字报销。
新乡市第二十二中学
2014.3